山东省研究型医院协会科技进步奖奖励章程

2022-08-13 16:55:46 admin 10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医学科学技术进步,推动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山东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山东省研究型医院协会科技进步奖是经省相关部门备案,山东省研究型医院协会管理的山东省医疗卫生行业奖。该奖项分为山东省研究型医院协会终身成就奖、山东省研究型医院协会突出贡献奖、山东省研究型医院协会青年创新奖。

第三条 山东省研究型医院协会科技进步奖授予促进山东省医学科学技术进步,为山东省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一、热爱祖国、品德优良、学风正派、治学严谨。

二、在医学科学技术创新方面产生重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在当代医学科学领域取得重大原创性医学研究成果或者在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有突出贡献。

四、为致敬从事临床、教学和医学科研等工作20年及以上,在行业内享有较高知名度,对医学科技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设立山东省研究型医院协会科技进步奖-终身成就奖,主要奖励长期从事医学相关领域工作(20年以上含20年),并做出突出贡献的知名专家。

五、为表彰取得重大医学成就,对医学科技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中坚力量,设立山东省研究型医院协会科技进步奖-突出贡献奖,主要奖励在医学相关领域有较深学术造诣和影响力,以及在学科发展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

六、为鼓励广大中青年医务工作者勇于创新、不断进取,为我省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做出更大贡献,设立山东省研究型医院协会科技进步奖-青年创新奖,主要奖励在医学领域取得创新性成就的优秀青年医务工作者,获奖者当年12月31日前年龄应为40岁及以下。

第四条 山东省研究型医院协会科技进步奖每年评选1次,颁发证书、奖章和奖金。山东省研究型医院协会科技进步奖-终身成就奖每年度不超过5人,每人奖励3万元,山东省研究型医院协会科技进步奖-突出贡献奖每年度不超过5人,每人奖励2万元,山东省研究型医院协会科技进步奖-青年创新奖每年度不超过10人,每人奖励1万元。

第五条 山东省研究型医院协会科技进步奖接受个人和社会各界捐款,所接受款项由山东省研究型医院协会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章 推荐和评审

第六条 山东省研究型医院协会科技进步奖的推荐、评审遵循民主与科学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扰。

第七条 山东省研究型医院协会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山东省研究型医院协会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

第八条 山东省研究型医院协会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由10人组成,设主席1名。评审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任。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条 山东省研究型医院协会科技进步奖候选人由具有推荐资格的推荐人推荐。

第十一条 山东省研究型医院协会科技进步奖推荐人资格:

一、 中国科学院院士(生命科学和医学学部)、中国工程院院士(医药卫生学部)

二、 山东省研究型医院协会各二级机构负责人、山东省研究型医院协会各理事单位法定代表人

三、 医(药)科大学校长、重点大学医(学)院(部)院长(主任)

四、 往届山东省研究型医院协会科技进步奖获奖人

第十二条 山东省研究型医院协会科技进步奖评选程序和时间安排:

一、 每年年初,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公室)将推荐评选通知发送至具有推荐资格的推荐人。

二、 由具备资格的推荐人独立或联名推荐1位候选人(推荐书由网上下载。每位推荐人每年只限推荐1位候选人)。

三、 推荐书一式两份,以信函方式于当年评选通知要求的时间内寄送评审办公室。

四、 评审办公室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并将合格的推荐材料提交至评审委员会委员进行初审(书面评审)。

五、 每位评委在要求的时间内向评审办公室提出各奖项的10位候选人名单。评审办公室根据评委的提名情况排列候选人顺序,选取前10位为山东省研究型医院协会科技进步奖各奖项获奖候选人。

六、 当年9月中旬前后,召开山东省研究型医院协会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终审会议,参加终审的评委人数不能少于全体评委的2/3。终审会议以无记名投票形式产生获奖者。

七、 适时举行颁奖大会。

八、 评选程序和时间安排可根据当年的具体情况做适当调整。

第十三条 山东省研究型医院协会科技进步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评审委员会委员若被确定为获奖候选人,则该评委不参加本年度评审委员会终审工作,其评委职责由山东省研究型医院协会特聘专家担任。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 山东省研究型医院协会科技进步奖的评审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反对学术腐败。凡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及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山东省研究型医院协会科技进步奖,一经发现并得到证实,将撤

销其奖励,追回证书、奖章和奖金。

第十六条 参与山东省研究型医院协会科技进步奖评审活动的有关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应按照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抵制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行为,杜绝评审活动中的不正之风。

第十七条 山东省研究型医院协会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委员和有关工作人员对推荐人和候选人的相关信息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山东省研究型医院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山东省研究型医院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