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研究型医院协会二级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山东省研究型医院协会二级机构的管理,根据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山东省研究型医院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结合本会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研究型医院协会的二级机构(以下简称:二级机构)是山东省研究型医院协会理事会领导下,负责本专业学科的建设,进行行业自律性管理,开展相关工作的机构。

第三条  二级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单学科的二级机构规范名称为“山东省研究型医院协会XX分会”;多学科组成的二级机构名称为“山东省研究型医院协会XX专业委员会”。二级机构下原则上不再设立分支机构,确因工作需要的可在二级机构下设立委员会,规范名称为“山东省研究型医院协会XX分会XX委员会”,委员会在所属二级机构领导下开展工作,不能独立完成或开展活动。

第四条  山东省研究型医院协会对二级机构实行分类指导,规范管理。二级机构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按照《章程》以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山东省民政厅核准的山东省研究型医院协会业务范围内组织行业的各项活动。


第二章 二级机构的职能

第五条  二级机构的主要职能

(一)二级机构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山东省研究型医院协会章程以及行规行约开展工作,履行社会责任。

(二)二级机构在山东省研究型医院协会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落实山东省研究型医院协会布置的各项工作,并完成授权、委托的各项任务与活动。

(三)组织制定和实施本二级机构的工作计划,撰写相关专业报告,参与研究和解决学科建设的重大问题,向山东省研究型医院协会提出有关学科医教研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四)组织开展本学科的学术交流、业务培训等活动。

(五)做好协会委托发展会员和为会员服务的工作。及时反映会员诉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三章 二级机构的设立、变更与注销

第六条  山东省研究型医院协会设立的二级机构,须具备规范的名称,固定的住所、符合《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在山东省研究型医院协会会员单位中有一定数量的学科内骨干单位,积极开展活动,促进研究型医院事业的发展。

第七条  二级机构的变更与注销:

(一)二级机构因届满或主任单位等原因,需要变更负责人或地址等,须报理事会通过;

(二)二级机构应当按照《章程》和本办法的规定开展活动。二级机构成立后,如一年不开展活动的,经山东省研究型医院协会理事会批准予以注销。

第八条  二级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改组、变更、撤销或注销:

(一)由于分立、合并、自行解散等原因需要注销的;

(二)未经协会批准,擅自以二级机构名义进行全省性活动、经济活动、外事活动等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从事违法活动,性质发生变化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长期不能开展活动,未能完成山东省研究型医院协会委托任务的。

第九条  二级机构注销后,须按照山东省研究型医院协会有关规定收回剩余资产。如若有印章或相关文件,需由协会秘书处收回,同时山东省研究型医院协会正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二级机构的管理

第十条  二级机构应依据《章程》和本管理办法,制定相应的工作条例报山东省研究型医院协会批准备案。二级机构不得单独制定章程。

第十一条  二级机构成立的条件

(一)具备已形成覆盖全省从事相应专业的医疗、教学、科研队伍,并有学术造诣较深的学科带头人和一批热心协会工作、有一定行业影响力的业务骨干。

(二)有能力组织开展协会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各项活动。

(三)挂靠单位重视支持二级机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办公经费和工作场所。

  第十二条  二级机构成立的程序

(一)申请成立的二级机构,由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协会会员3-5名作为发起人,提交成立该二级机构的申请书和可行性报告,说明本专业学科发展的现状和趋势,现有专业医教研队伍情况,成立的目的、任务和必要性,活动范围和内容。填写成立二级机构申请表、负责人备案表,提供办公住所使用权证明、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等一式两份,报协会会员部进行形式审核。

(二)协会成立二级机构评审委员会,对申报资料组织评审。对确定同意成立的二级机构,并评选出主任委员候选人,报协会会长办公会批准。主任委员候选人会同原发起人组成筹备委员会,协商组建该二级机构。委员候选人由会员单位负责人推荐,协会对推荐的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后,择期召开成立大会。

第十三条  二级机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原则上由大型骨干医院负责人以及科研、学术带头人担任。

第十四条  二级机构的组成、条件和任期

(一)二级机构实行委员会制。委员会委员人数根据本专业会员人数和学科建设发展情况确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根据实际需要,可设候任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原则上不超过5-8名。为便于工作,可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数量不得超过委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委员人数可根据本专业学科会员的数量确定,原则上为80-100名,对跨学科的专业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增加委员数量。

(二)委员的条件为在本专业学科中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良好的职业道德,热心协会工作的山东省研究型医院协会会员;常务委员除以上条件外,应是省部属、市级医教研机构的专业学科带头人或业务骨干;主任委员(候任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医疗、教学和科研技术精湛,在国内、省内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是省市级医疗机构、教学机构和科研机构中的专业学科带头人或单位负责人。

(三)二级机构每届任期3年,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任期原则上不超过2届,确需继续连任的需经该二级机构委员会集体研究,报协会批准。卸任的主任委员隔届后如符合条件仍可竞选主任委员。常务委员、委员连续任期不超过3届。

(四)二级机构主任委员原则上不得兼任本会其他二级机构主任委员。

(五)主任委员在任期间,因故不能主持工作的,由候任主任委员或由主任委员指定一名副主任委员代理主持工作,并报协会备案。

(六)二级机构设秘书1-2名,由协会和当选主任委员(候任主任委员)协商提名。

(七)根据情况可设名誉主任委员或顾问若干名。

(八)出自一个法人单位的副主任委员不得超过2名。

第十五条  在任期内委员会确因工作需要,须对委员、常务委员、副主任委员进行增补的,应召开常委会议讨论确定,报协会批准,协会行文公布。

第十六条  受山东省研究型医院协会秘书处委托,二级机构可代协会发展会员。其成员管理、服务、会费收取等均应遵守《章程》的规定,按照二级机构工作条例执行。

第十七条  二级机构开展的重大活动,如:代表大会(年会)、表彰、培训、展览等,须事先报告山东省研究型医院协会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十八条  二级机构内部刊物应严格执行国家新闻出版署第2号令《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没有获取内刊准印证的二级机构,一律不得自行出版违规出版物。

二级机构须严格遵守新闻报道规定,搞好内部刊物、网站建设、微信、微博等信息管理。二级机构建立的网站、微信、微博等信息服务平台,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并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对网站和域名进行备案并将其备案结果和网站基本资料报送协会备案。要求在网站中注明二级机构全称,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严禁在网站主办单位、网站所有者或网站简介中使用没有注明山东省研究型医院协会二级机构名称的各种称呼;要在网站首页以图标的形式链接山东省研究型医院协会网站;二级机构以网站的独立名义开展活动,要严格遵守山东省研究型医院协会重大事项或重大活动的审批程序,并报协会备案。

  第十九条  二级机构内部发行的会员交流资料,不得或模糊以山东省研究型医院协会名义发行。邮寄资料不得使用山东省研究型医院协会的联系地址。

  第二十条  二级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处理:

(一)擅自在二级机构下设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

(二)违反《章程》乱收费,以及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筹集资金的;

(三)无故不能履行二级机构职能,一年以上未开展活动的;

(四)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山东省研究型医院协会秘书处监督管理的。


第五章 二级机构的换届管理

第二十一条  二级机构任期届满进行换届,具体程序和要求如下:

(一)二级机构届满应及时换届,如有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的,应提前提出申请,经协会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换届工作在协会领导下组织实施。

(二)在现任委员会充分酝酿的基础上,提出换届改选方案,报经协会同意,协会组织召开换届改选筹备会议,提出下届委员会委员名额分配方案。

(三)委员名额应根据本学科发展情况,各市、各会员单位会员数量等合理分配,适当照顾基层会员单位。

(四)二级机构的换届通知需提前2个月下发。由各会员单位及有关医疗、教学和科研机构严格按照委员候选人条件,通过民主程序推选,报本会审核批准备案。

(五)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由该委员会按民主程序选举产生。到会委员必须达到委员人数的2/3以上,选举方有效。候选人得票数超过到会人数的半数方可当选。

(六)每届委员会委员更新比例应不少于1/3。要注意选拔优秀中青年业务骨干进入委员会。新增选委员的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博士生导师和承担国家(省)重点科研课题的主要成员可延长到65岁。

(七)换届后的二级机构委员会成员,由本会发文公布并颁发聘书。


第六章 二级机构的经费来源、财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二级机构的经费来源:按《山东省研究型医院协会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规定,由山东省研究型医院协会秘书处按各二级机构代山东省研究型医院协会所收会费、资助、咨询、展览收入、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及其它合法收入的90%拨付使用。二级机构如超出拨付比例,协会不予报销。

第二十三条  二级机构的全部收支纳入山东省研究型医院协会财务统一核算、管理,不得计入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不得私立账户、开设“小金库”、私分和挪用二级机构钱物;协会定期对二级分会财务进行审查,一经发现上述情况,由分级分会承担责任并撤销其资格。资产处置和资产变动要严格执行资产处置申报制度和资产变动审批制度。

(一) 二级机构举办大型活动或添置大型设备及固定资产的经费支出(经费超过2000元),须作书面报告,交由财务负责人、会长签核通过;

(二) 专项学术、科普、科技开发等项目费用支出(2000元以下),在开展专项学术、科普等活动前,由具体分管人员对经费使用作出较详细的书面预算,出具《山东省研究型医院协会二级分会大型活动预算表》由分会主任委员签核;并提交至协会财务负责人、会长审批。

(三) 对重大支出项目,如对外投资或兴办三产企业等应由理事会讨论通过,由协会会长签批,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四)二级机构举办活动的经费收支,需在活动举办前十个工作日订立经济合同,交由协会财务负责人、会长审核通过后方能实施。如私自订立合同,或无合同举办,协会有权不予认可,与此形成的经济纠纷等问题由分会主任委员负责。举办活动的所有收入分会应确保举办活动前五个工作日到协会账户,以保证活动的顺利进行。活动结束后,由分会人员做《山东省研究型医院协会二级分会大型活动决算表》,经分会主任委员审核无误并签字,立即提交至协会财务负责人、协会会长签字确认。统一由协会财务人员付款。

(五)二级分会的项目费用核算资料必须完整如实反映服务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的各种情况,有关项目费用核算的原始记录、凭证、帐册、报表等资料,分会主任委员对其完整性、真实性负责。活动结束后,一切与活动有关的收支情况,经济合同,会议记录,会议录像等资料由分会主任委员签字签字确认后并与一个月之内提交至协会财务处统一留存归档。

(六)二级机构的开支必须建立财务账本,具体报销流程:分会报销人制作“费用报销凭证”→分会经办人核对→分会主任委员批准→协会财务负责人审核→协会会长批准→协会财务付款并记帐。费用报销凭证需由分会经办人签字,分会主任委员签字确认。由分会提交至协会财务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准予报销。如举办活动零星支出或购置低值易耗品,不足500元的,由分会经办人持原始发票报分会主任委员审批,活动结束做“费用报销凭证”经上述流程批准报销。

二级机构每季度须提交财务报表至协会秘书处,由协会秘书长,会长进行审计。

第二十四条  二级机构实行内部独立核算,单独设置会计账簿,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山东省研究型医院协会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定期向协会或二级机构报告收支情况。

第二十五条  二级机构严格执行《山东省研究型医院协会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严格实行年度财务预算管理。严禁二级机构以各种形式截留会费收入。

第二十六条  二级机构经山东省研究型医院协会授权可以代表协会接受资助并纳入山东省研究型医院协会对应账户统一核算,不得截留资助收入。

第二十七条  二级机构收取的会费收入,由山东省研究型医院协会按照民政部发票管理规定开具。

第二十八条  山东省研究型医院协会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范围和审计报告审计范围包含所有二级机构的全部收支。


第七章 二级机构的日常工作管理

第二十九条  山东省研究型医院协会负责二级机构日常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为二级机构开展业务范围内的活动提供必要支持,及时沟通信息,传达上级有关政策,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各二级机构进行考核、表彰等。

第三十条  二级机构受协会委托代协会发展的会员、颁发会员证书,各会员要严格遵守《章程》的有关规定,积极参加山东省研究型医院协会组织的相关活动。

第三十一条  二级机构的工作情况应定时书面报山东省研究型医院协会秘书处。每年中、年底按时呈报半年度、年度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

第三十二条  严格遵守重大事项或重大活动的审批程序:(1)定期向山东省研究型医院协会提交工作计划、活动安排和年度财务预算;(2)重大活动必须有请示、预案、资金预算等;(3)活动结束后,以书面形式写出纪要,并向山东省研究型医院协会上报活动总结。

第三十三条  经山东省研究型医院协会批准,二级机构对外召开论坛、研讨会等有关会议原则上由山东省研究型医院协会作为主办单位,二级机构作为承办单位。会议文件应及时整理存档,并在会后一个月内报送山东省研究型医院协会秘书处(书面文档和电子文档各一份)。

文件包括:(1)会议通知;(2)会议文件或论文集;(4)代表名册;(5)会议纪要、总结报告、综合简报等(6)会议决议、专家建议;(7)重要的照片媒体资料;(8)收支状况等。

第三十四条  以二级机构名义对外发布信息、行业性调查报告、研究成果应经二级机构领导审核,并报山东省研究型医院协会秘书处备案,所发布数据要与山东省研究型医院协会发布的数据保持协调一致。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经山东省研究型医院协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三十六条  二级机构工作条例中凡与本管理条例不符的,以本管理办法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属山东省研究型医院协会秘书处。


山东省研究型医院协会

2017年11月23日